《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8月1日施行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下称《规则》)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日前审议通过,并将于8月1日施行。《规则》共三十九条,明确了在线诉讼的法律效力、基本原则、适用条件,内容涵盖在线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送达等诉讼环节,首次从司法解释层面构建形成系统完备、指向清晰、务实管用的在线诉讼规则体系。
《规则》明确了在线诉讼的“公正高效”“合法自愿”“权利保障”“便民利民”“安全可靠”五个基本原则。中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思雨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原则部分尤其强调各类信息技术的运用必须符合司法规律和技术伦理,保障数据信息安全,避免因技术不当使用或平台利益关联,影响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
此外,《规则》明确了坚持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电子化材料“视同原件”效力对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的电子化材料,可以直接在诉讼中被使用,不必再审核原件,有效丰富了当事人提交诉讼材料的方式,有助于提升诉讼便利度,降低诉讼成本。《规则》针对电子化材料形式真实性审查和内容真实性认定,分别明确不同的审核规则和要求,促进防范化解诉讼风险,保障在线诉讼合法规范有序。
同时,根据区块链技术的特点,确认了区块链存储数据具有推定上链后未经篡改的效力,并分别明确了上链后数据真实性和上链前数据真实性的审查认定规则,首次对区块链存储数据的真实性认定作出规则指引,这将有助于当事人积极利用区块链技术解决电子数据“存证难”“认证难”的困境,提升人民法院证据认定效率,推动完善互联网时代新型证据规则体系。
据了解,为进一步增强诉讼便利度,《规则》允许各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以非同步方式在线开展调解、证据交换、调查询问等诉讼活动。同时,《规则》针对非同步庭审作出专门规定,严格限定适用范围、条件和方式,将其作为一种特定条件下的特殊庭审形式,而并非在线庭审的常态。并全面规定了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内容范围、手段方式和生效标准,确立了“默示同意规则”,将“同意”形式扩展至事前的约定、事中的行为和事后的认可,推动加大电子送达适用力度。《规则》明确了电子送达“到达生效”和“知悉生效”两种生效标准,有效兼顾送达的准确性和效率性,促进审判提速增效。
“对企业来说,该《规则》将有效促进纠纷解决,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对于数据相关企业来说,须格外注意,《规则》对在线诉讼数据信息保护作出专门规定,总体上确立了人民法院对在线诉讼数据信息的权利主体地位,明确了各方主体对在线诉讼数据信息的保护义务和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加大了对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企业应遵循规则展开数据收集、存储工作,为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准备。”王思雨表示。(来源:中国贸易新闻网)